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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有國票金、彰銀等多家金融機構改選董監事,且背後均有保險業股東,金管會日前特別發函「提醒」保險業者,投票時要注意保險法相關規定,不能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情事。
股東會旺季即將到來,壽險業持股再次成為焦點,包括國票金、彰銀等金融機構,今年將改選董監事,且主要股東間相互爭奪席次,保險業股東的態度舉足輕重。
以去年中財政部的資料來看,彰銀的保險公司股東中,包括國壽,中壽,遠雄人壽,富邦人壽等;國票金的股東中,最主要保險公司就是台產。
金管會指出,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,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,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,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規定,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序,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,以維護公司及保戶權益。
根據保險法第146之1條規定,保險業財務性投資,不能擔任董監事,或支持關係人出任董監事。第146之9條也規定,保險業行使股東權時,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情事。 【摘錄經濟】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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